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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上这个数一定要算清楚了!不然要吃大亏

2019-07-24

小明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月平均到手工资10000元的他,以为像大家说的那样,有了更高的社保缴费基数,可以拿到更高的社保费然而,一年后偶然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才发现,公司是按照本市最低基数,给他缴纳的社保费。


这样一算,虽然他以前到手工资看起来是占了便宜了,但实际上社保权益是受到损害的,至少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会变少。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然后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法律如何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 你可以这样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做法,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细心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未依法缴纳期间的费用差额。


温馨提示


不管是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还是少缴纳社保或者迟缴纳社保,都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社会保险争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里给大家三个方面的提示:


1,及时准确掌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无论是通过网上查询还是现场咨询,劳动者都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第一时间发现社保断缴、迟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及时依法维权减少损失。


2,发生争议时积极依法维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事项之一。


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在社会保险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遵守。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权益,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即使是已经被迫写下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保证书的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补缴或者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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